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汽车报价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汽车报价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破解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虚***报价?
很明确的告诉你,防止A虚报价格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实务当中出让股东为了刻意将交易股权固定转让给第三人,多半会事先在拟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当中虚***载明交易股权价格,同时另外再签订一份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以此达到规避股东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但是有证据证明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那么出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效力应当归于无效。
比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1号,姜文松与李国柱等股权转让***案件中出让人与受让人就是按照这种情况实际操作,但是最终被高院认定为协议无效!
该案当中裁判理由部分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马红其、姜某已于2009年7月25日商定以1:1.8的价格转让股权,即马红其以27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50万元股份转让给姜某,但马红其在同日给李国柱的通知中,却告知转让价格为450万元(转让比例为1:3)。马红其、姜某还商量按照1:3的比例通知其他股东,避免其他股东按照实际转让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了制造按照450万元转让股权的***象,2009年8月25日,马红其、姜某签订了转让价格为450万元的协议,但马红其、姜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承认实际转让价格为270万元,马红其多收的180万元只是在帐面上走一下。上述事实有马红其、姜某在公安中的笔录及相关汇款凭证加以证明。马红其、姜某恶意串通,签订虚***转让股权合同,隐瞒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损害了新世纪公司股东李国柱的优先购买权,应认定马红其、姜某于2009年8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综上,虽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本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实务当中一般都不太容易有直接证据揭穿出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这是实务当中最大的一个难点。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作了严格限制。首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以上规定,作为公司股东,你具有受让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自己出资的优先权。但此种优先权受到“同等条件下”的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在同等条件下,你才可能享受优先购买权,而股东转让出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价格,因此,你公司的那位股东提出的转让价格,你接受不了,而公司以外的人予以接受,那你就失去了优先购买权,也就无法阻止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行为。
当然,如果你公司的章程有特殊规定,例如公司原始股东有某种优先权和表决权,而继受股东则失去这些权利。***如继受股东不接受这些条件,那他显然不符合“同等条件下”的要求,不能仅凭价格优势而获得公司股东资格。
如何防止公司股东利用不合理价格防止其他股东收购其股份目的?
首先,社会实践中很多人利用各种方式钻法律条文的空子,这种方式并不鲜见,但并不好防范;简单点解决异议股东只需要向受让方提出以低于原出让股份股东的价格出让自己股份即可!
通俗来讲,你认为公司股价只值三、五块每股,原股东非要报个十几、二十几块每股,你大可以要求把自己的股份以十块、八块的“低价”转让给受让人呗!
当然,从法律角度上来看也有多个办法可以在事中、事后达到让原出让股东承担法律后果的目的,具体是否能够操作以及如何操作还需要详细了解细节,建议与委托律师详细讨论或者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汽车报价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汽车报价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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